晋中市关于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实施意见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09日 阅读次数:3518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4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毕业学年和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创业教育和培训。各高校要加大对创业指导的资金、人员、设施投入,开设创业指导课程,并对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培训。
二、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各职业培训定点机构要将高校毕业生作为创业培训的重点,积极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从同级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三、降低创业门槛。放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行业限制,有关部门要根据“非禁即入”、“非限即可”的原则办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有关手续。
四、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小微企业的,自其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免征收费项目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晋财综〔2011〕88号文件执行。
五、给予税收优惠。在省政府未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前,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具体涉税事宜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执行。
六、给予税收财政补助。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微企业的,自其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2年内,可享受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省级留成100%、市县留成50%的财政补助政策。
七、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小微企业的,可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照其实际缴费额的2/3给予其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八、给予创业实训补贴。各级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利用自有创业场所、资金、技术、项目、队伍等资源,对高校毕业生开展不超过6个月创业实训的,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根据成功创业人数(指在实训结束后半年内领取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人数)按每人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实训补贴。
九、给予管理服务补贴和场地租赁补贴。对安排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入驻的各级创业孵化基地,同级创业扶持资金对创业孵化基地和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分别给予一定的管理服务补贴和场地租赁补贴。
十、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或者组织起来创业的,可将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每人15万元。对已经成功创办企业且带动就业5人以上、经营稳定的,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贷款再扶持。对上述贷款项目,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
十一、给予财政贴息。高校毕业生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申请到创业贷款并按期还款的,可参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在规定额度内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各级科技、经信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组织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上述小额贷款。
十二、给予创业星火项目创业扶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要围绕现代科技、现代农业、现代物流、文化传媒、社区服务等重点行业,定期评选一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好、潜在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创业项目,向省级有关部门推荐,作为“山西省大学生创业星火项目”,从省级创业资金中给予一定的创业扶持。各县(区、市)都要选择一些重点创业项目,对高校毕业生创业给予支持。
十三、给予经营场地租金补贴。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从省级创业资金中按每年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最长3年的经营场地租金补贴。
十四、给予就业补助。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并为其足额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根据创业带动就业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助。
十五、给予创业园区建设补助。对入驻高校毕业生创业户数占园区总户数70%以上、入驻户数20户以上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创业园区,从省级创业资金中按每户高校毕业生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创建单位一次性建设补助。
十六、免费提供人社事务代理服务。对自主创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为其免费提供档案存放、代缴社保、代办户口、职称评定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十七、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宣传,列入全市公益性宣传范围。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及时宣传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