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和完善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及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户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人:靳海波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6日 阅读次数:8955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2〕5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及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依据国务院,教育部,公安部及我省有关规定,现就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落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国家计划内招收并取得毕业资格的我省及省外普通高等学校及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统一使用教育部印制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及山西省教育厅印制的《山西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统称“《毕业生报到证》”)办理落户手续。
二、山西省教育厅负责签发山西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省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报到证》,并加盖“山西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专章”;各市教育局负责签发本市所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中师、幼师)《毕业生报到证》。对到县(市、区)报到、就业的毕业生,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转签到用人单位或当地人才市场。各级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凭教育部门签发的《毕业生报到证》、《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及接收单位出具的接收公函等办理落户手续。其他部门及单位出具的证明或在《毕业生报到证》上签署(或加盖印章)的意见,公安机关均不作为办理落户手续的依据。
三、省外院校毕业生回省就业需在省教育厅二次改签或直接派到省直和驻晋单位报到的,由省教育厅在《毕业生报到证》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山西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专章”。毕业生依据改签后的《毕业生报到证》办理落户手续。由学校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直接派遣到市、县(市、区)及市、县(市、区)以下所属用人单位的,《毕业生报到证》须加盖市、县(市、区)教育局毕业生就业专用章,公安部门据此办理落户手续。
四、对录用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而未建立集体户的单位以及毕业生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可将户口落在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教育部门所属的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集体户上。未建立集体户的单位,可依据相关规定申请设立集体户。
五、自2003年8月7日起,考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对入学时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毕业生,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可依据《毕业生报到证》报到去向,根据本人意愿直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户口迁入地公安机关,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有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六、对未完成学业,没有取得毕业资格和《毕业生报到证》的学生,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依据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如退学、生病等原因)将学生户口迁回生源地,生源地公安机关依据学校证明、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办理学生落户手续。
七、对于遗失《毕业生报到证》原件的,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可凭教育部门签发的《山西省普通高校及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证明》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省外院校毕业生需到外省教育厅等调配部门履行相关手续后办理落户手续。
八、毕业生户口管理工作是毕业生就业工作中一个重要环节,做好毕业生就业报到过程中的户口管理工作,对毕业生就业工作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各级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应互相配合,加强协作,妥善解决好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户口方面的问题,以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
请将此《通知》转发到基层单位,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教育厅和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普通中专学校毕业生户口、粮食关系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教学〔2000〕7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1、《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2、《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
3、《山西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4、《山西省普通高校及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证明》
5、《山西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专章》印模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公安厅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