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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农垦总局关于引进大学毕业生有关政策的指导性意见

发布人:靳海波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09日    阅读次数:4781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局战略和“百年垦区”发展战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更好地聚集和发挥人才作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政策合理引导的人才机制,特制订北安分局引进大学毕业生有关政策。

一、引进毕业生工作以用人单位为主体与分局统招统分相结合,跨省引进或特殊需要的由分局统招统分。

二、引进的毕业生一般要求为应届毕业生,确实特殊需要引进往届毕业生,要到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要求专科毕业生年龄在25周岁以下;本科毕业生年龄在30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年龄在35周岁以下。

三、用人单位在引进毕业生时,原则上要按照年初上报的专业计划引进,引进计划外专业或专业不对口的毕业生,不享受本指导意见中规定的有关待遇。

四、引进的毕业生,必须身体健康,无违法违规违纪记录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五、引进的毕业生一般聘期为8年,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六、进入企业的毕业生其档案工资正常调整,只作为记载进行封存,不作为实发工资。薪酬按照用人单位现行的目标考核办法执行,原则上博士生年薪在5万元左右;硕士研究生年薪在3万左右;本科生年薪在2万元左右。

七、毕业生到用有单位后,可以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具体内容和标准由用人单位自定。结婚并在农场购买住房的可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其标准为博士生补贴5万元;硕士研究生补贴4万元;本科生补贴3万元。对无能力购买住房的,用人单位可协商当地银行办理贷款,并提供贷款担保。

八、毕业生在用人单位聘期未满擅自离开,或聘期满后未经用人单位同意擅自离开的,其住房补贴予以全部收回。

九、引进的毕业生如父母符合落户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户口转移手续;弟妹符合落户条件的可落户1人。

十、为鼓励农垦子弟回本场工作,引进毕业生条件可适当放宽到全日制统招专科生,但引进数量原则不得超过当年毕业生引进计划的30%大专毕业生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定。

十一、各用人单位要为引进毕业生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充分发挥其作用,并负责考核引进毕业生的预期工作目标、任务,加强聘后管理。建立健全毕业生实名制管理措施,通过有效手段保证毕业生留得住、用的好、发挥作用。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引进毕业生的跟踪管理和考核。

十二、以上政策适用于企业,聘用到分局机关、事业单位(含农场中小学校和医疗卫生系统)工作的毕业生只享受生活性补贴,即一次性安家费3000元和每人每天10元伙食补助。

十三、本政策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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